情侣分手女方以流产为由拒退彩礼 女方:彩礼已经花了还流过产

2022年10月13日16:52:02 情侣分手女方以流产为由拒退彩礼 女方:彩礼已经花了还流过产已关闭评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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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退彩礼?先赔我流产的精神损失!”黑龙江哈尔滨,男子与女友同居期间,女友怀孕,两人开始谈婚论嫁。女友向其提出,按照农村习俗,男子要支付彩礼20万元,并说可以按照习俗举行典礼仪式。

之后,男子向女友的卡里转账10万元,作为彩礼。

过了一个月左右,两人商量以后,觉得现在要孩子有点早,就到医院做了人工流产手术。

又过了快一年时间,男子的父亲去世,家庭条件恶化。而女友却不能理解,仍然提出要结婚的话,必须买车买房。而男子对这些要求无法接受,两人因此产生矛盾,导致分手。

分手之后,男子李某向女友小燕索要彩礼未果,将小燕告到法院,认为小燕以结婚为由索要彩礼,现在两人已经无法结婚,因此要求小燕返还彩礼。

而小燕则辩解说,两人分手是因为李某家庭原因所致,两人同居期间存在生活开销,彩礼已经花了,而且小燕与李某同居期间还流过产,需要精神赔偿,所以不同意退还彩礼。

一、李某是否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?

在这个案件里,小燕要求精神赔偿的理由是两人同居期间她曾经流产过。这属于一般的侵权损害纠纷。

对于这类纠纷,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:“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”也就是说,小燕要求李某承担责任,必须满足几个条件:第一,小燕存在损害后果;第二,李某存在过错;第三,李某的过错与小燕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。

这个案件里,小燕流产确实属于一种损害。但是,这个损害是李某与小燕共同商议以后,小燕自主决定的。李某对于此决定,不存在法律上的过错。

而且,李某与小燕交往期间,是自愿同居的。作为成年人,对于同居可能导致怀孕都应该认识到,但两人仍然选择同居,对于小燕的怀孕,李某也不存在法律上的过错。

因此,李某不应对小燕的流产承担赔偿责任。

二、小燕是否应当返还彩礼?

所谓彩礼,也称为聘礼、纳彩,是指男女双方为了结婚,按照风俗习惯,一方在婚前向另一方支付的大额财物。

对于彩礼,虽然法律并不鼓励,因此在《民法典》里对此并未做出规定。但在现实中彩礼的支付又很普遍,现实中为此发生纠纷的也不在少数。因此,最高法仍然以司法解释的方式,对于彩礼的返还做出了规定。
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:“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,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,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:(一)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;(二)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;(三)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。”其中,后两种情形要求必须以离婚为前提。

这个案件里,李某与小燕已经分手,双方又没有登记结婚,符合第一种情形,所以小燕应当返还彩礼。

但是,彩礼的返还,还要根据实际使用情况,考虑双方为筹备婚礼的实际支出,以及共同生活期间发生的必要消耗等情况,综合决定返还的金额,而不能一律要求女方全额返还。

在这个案件里,法院就考虑到两人在共同生活期间存在共同花销,应当予以扣除后适当返还彩礼款,所以最终判决小燕返还李某彩礼款6万元。

你对这个结果怎么看呢?

(本案例来源于五常市人民法院,分析部分系个人意见,非判决原文。文中姓名可能为化名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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